關於張達峯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投字第508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達峯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南投縣名間鄉東新厝段1071地號,面積2255.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二、被繼承人:張春華。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袁水雲(1/32)、張達峯(1/32)張嘉峯(1/32)、張素津 (1/32)、張浩政(1/8)、張志銘(1/8)、張星賢(1/8)、劉宗陽(1/32)、劉宗祥(1/32)、劉宗文(1/32)、劉美玲(1/32)、游張惠如(1/8)、張杏如(1/8)、李張珠如(木下珠江)(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9月18日至114年12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