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秀梅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苗字第310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秀梅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42地號,面積3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42-1地號,面積2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三)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42-2地號,面積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四)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42-3地號,面積3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五)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138地號,面積7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 苗栗縣泰安鄉麻必浩段141地號,面積2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張正道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秀梅 (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9月18日至114年12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張秀梅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