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白金瑞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55號

附件:

主旨:關於白金瑞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79地號,面積7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1地號,面積6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4地號,面積17.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四)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5地號,面積3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五)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7地號,面積10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六)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1地號,面積15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七)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3地號,面積3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八)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7地號,面積9.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九)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99地號,面積1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十)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700地號,面積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十一)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702地號,面積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二、被繼承人:陳欽錫。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白金瑞 (1/70)、劉瑞宗(1/40)、杜劉素真(1/40)、廖劉素春(1/40)、江劉素琴(1/4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3月27日至114年6月2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白金瑞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