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顏建雄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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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326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02

 

主旨:關於顏建雄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顏清連。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六龜區荖濃段一小段24-55地號,面積1.110.00

         方公尺,權利範圍1/1

         高雄市桃源區建山段148地號,面積6.23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高雄市桃源區建山段275地號,面積250.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顏春娘、顏美蘭、顏美玉、顏建雄、顏清順:各1/7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114326日起至11462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302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