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錫斌等22人及陳守和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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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27435

附件:

 

主旨:關於許錫等22人及陳守和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段622-1地號,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80。

二、被繼承人:許道南。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許錫斌(1/21)、許景祥(1/63)、許時銘(1/63)、許妙真(1/63)、陳守和(3/280)、陳守耀(3/280)、陳守恒(3/280)、陳麗娟(3/280)、張偉浩(1/105)、張偉成(1/105)、許珮玉(1/105)、許珮珍(1/105)、易許淑貞 (1/21)、許淑芬(1/21)、許百穀(1/5)、潘郁芬(1/45)、許哲偉 (1/45)、許智傑(1/45)、蕭福瑞(1/30)、蕭珮瑛(1/30)、許世杰(1/15)、許淑仁(1/15)、許正芳(1/15)、許正仙(1/15)、許正芬(1/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3月2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更正公告(張貼內容)_名字誤繕

4-1.公告90日-(許錫斌等22人及陳守和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