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陳亮助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24號
主旨:關於陳亮助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何龍。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段大潭小段20地號,面積53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段大潭小段21地號,面積83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亮助1/30、陳麗琴1/30、陳麗如1/30、李何阿美1/10、阮秋富1/100、阮秀芳1/100、阮秀莉1/100、阮健賓1/100、何秀碧1/25、何美嬌1/25、何銘地1/25、何郭秀衣1/100、何靜娟1/100、何忠成1/100、何軍達1/100、何秀梅1/25、
何武雄1/25、何素琴1/40、何蘇秋菊1/120、何順雄1/120、何順福1/120、何汶宗1/120、何秋鳳1/120、何汶宏1/120、江泊洲1/80、詹何素蘭1/40、何聰敏1/40、林何素珠1/40、何素貞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