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潘春錦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東字第001號
主旨:關於潘春錦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
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潘阿明。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東縣池上鄉福文段227地號,面積907.9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臺東縣池上鄉福文段228地號,面積910.7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臺東縣池上鄉福文段229地號,面積1211.69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4.臺東縣池上鄉福文段230地號,面積758.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5.臺東縣池上鄉福文段232地號,面積60.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6.臺東縣池上鄉慶豐段967地號,面積1695.39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潘春錦(1/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