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寶珠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東字第015號
主旨:關於黃寶珠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杜富盛。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東縣卑南鄉東興段422地號,面積3,466.9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寶珠 (1/21)、杜金城 (1/21)、杜秀葉 (1/21)、
杜秀英 (1/21)、杜惠妹 (1/21)、杜淑惠 (1/21)、
宋田次郎 (1/84)、孫志強 (1/84)、孫聖賢 (1/84)
、杜詩涵 (1/84)、王秋忠 (1/12)、張旗生 (1/12)
、張秀枝 (1/12)、張旗勇 (1/12)、杜劉佳佳 (1/9)
、劉仁貴 (1/9)、陳雷妮 (1/36)、劉意婷 (1/36)、
杜培娟(1/36)、杜劉義誠(1/3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