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趙盛隆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竹字第210號
附件:
主旨:關於趙盛隆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段902地號,面積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段906地號,面積3,1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段872地號,面積4,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朱金和。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朱家富(1/24)、朱盛輝(1/24)、朱盛榮(1/24)、朱盛強(1/24)、朱名震(1/24)、朱紹江(1/20)、朱宜柔(1/20)、朱家虹(1/20)、朱繡鳳(1/20)、趙盛隆(1/20)、趙惠美(1/20)、趙惠娟(1/20)、趙惠鈴(1/20)、趙惠萍(1/20)、文國慶(1/8)、朱國光(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8月12日至113年11月1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