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秀霞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425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33

 

主旨:關於黃秀霞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陸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橋頭區芋林段1485地號,面積3,954.2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48/57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玉:1/14;黃謝月雲、黃淑芬、黃惠生:各1/126

         黃清隆、黃年發、黃秀娥、黃秀霞:各1/42

      蔡佳珍、蔡尚叡、蔡佳伶:各5/784

      陸正忠:1/48;蔡勵科:45/1568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425日起至11372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333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