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蔣振聲君等29人及周春蘭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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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35165號

附件:

 

主旨:關於蔣振聲君等29人及周春蘭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沙鹿區東晉段493地號,面積210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2。

二、被繼承人:蔣允。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柯鶴(1/336)、蔣進利(1/336)、蔣雅薏(1/336)、蔣麗玲(1/336)、蔣麗卿(1/336) 、蔣沛宜(1/336)、蔣振聲(1/48)、陳蔣糖(1/24)、周春蘭(1/560)、陳建安(1/560)、陳秋梅(1/560)、陳秋香(1/560)、陳玉寬(1/560)、陳冠瑛(1/560)、蔣絹華(1/48)、蔣姿美(1/48)、陳志浩(1/96)、陳淑芳(1/96) 、吳陳淑娥(1/96)、陳珮瑋(1/96)、陳珮琴(1/96)、陳雅幸(1/96)、王春生(1/128)、阮氏燕(1/384)、王湘琇(1/384)、王珮淳(1/384)、王國樑(1/128)、王麗兒(1/128)、王惠玲(1/128)、王美玲(1/128)、王麗蘭(1/128)、阮俊盛(1/96)、阮俊為(1/96)、阮女玲(1/96)、阮女珍(1/96)、阮女娟(1/96)、潘建霖(1/56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4月18日至113年7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蔣振聲等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