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曾仙女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49號
主旨:關於曾仙女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陸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橋頭區芋林段1485地號,面積3,954.2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48/57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仙女:1/14;陸劉妃蘭、陸金鳳、陸美緣:各1/192;
林陸玉霞、張陸玉桃、顏陸玉琴:各1/48;
李碧珠、陸裕軒:各1/384;
凌烏肉、陸秀幸、陸靜輝:各1/168;
毛居財、毛鴻勤、毛思茵:各1/144。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