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盧昭讓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113412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嘉字第131

主旨:關於盧昭讓君等2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盧錦秋。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68地號,面積1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2.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71地號,面積3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75地號,面積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2地號,面積14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5.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7地號,面積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6.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7-1地號,面積2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7.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8地號,面積1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8.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9地號,面積20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盧昭讓1/5、盧武雄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412日起至1137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31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