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得富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43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屏字第403

 

主旨:關於林得富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萬。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長治鄉德榮段97地號,面積315.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得富1/7、林麗香1/7、林洽媛1/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 (11343日起至1137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403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