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英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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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嘉字第104號

 

主旨:關於蔡玉英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謝枝益。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大林鎮潭底段275-1地號,面積9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玉英1/96、謝昌佑1/96、謝家雯1/96、謝佳戎1/96、謝旭周1/24、謝旭興1/24、謝旭明1/24、謝旭池1/30、謝旭奇1/30、謝秀如1/30、謝秀貞1/30、謝許夜好1/24、謝明德1/24、謝明展1/24、謝美娟1/24、張源方1/36、張勝聰1/36、張美蓮1/36、張美月1/36、張貴淨1/36、黃張美淑1/36、鄭謝敏1/6、林金潭1/6。

    (四)備註:重測後為嘉義縣大林鎮頂員林新段1458地號,面積

852.2平方公尺。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4月19日起至111年7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南價嘉104公告(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