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炳勲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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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彰字第427444號

附件:

 

主旨:關於黃炳勲君等2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埔心鄉五通段218地號,面積149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二) 彰化縣埔心鄉五通段219地號,面積328.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二、被繼承人:黃木發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黃炳勲 (5/60)、游黃瑞華(5/60)、黃萬賜(1/30)、游謹鳳(1/150)、黃容陞(1/150)、黃于庭(1/150)、黃詠莘(1/150)、黃芸君(1/150)、游黃美鳳(1/30)、黃米金(1/30)、黃美鴦(1/30)、黃美滿(1/30)、黃滿滄(1/15)、黃銘倉(1/15)、黃美玉(1/15)、游溪欽(2/260)、游玲淑(2/260)、黃江結(2/65)、陳村田(1/30)、陳村上(1/30)、陳宜蓁(1/30)、蔡順發(1/30)、蔡綉藝(1/3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3月8日至113年6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黃炳勲等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