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絢博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54號

附件:

 

主旨:關於葉絢博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大甲區黎明段1189地號,面積206.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臺中市大甲區黎明段1190地號,面積227.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段812地號,面積253.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四)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段813地號,面積7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葉臨枝。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葉絢博(1/96)、葉昌殷(1/48)。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2月5日至113年5月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葉絢博等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