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余再興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47號
主旨:關於余再興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余元。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569-1地號,面積878.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570地號,面積1,479.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570-2地號,面積14,854.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2。
4.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571地號,面積247.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5.臺南市左鎮區光和段572地號,面積242.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余再興、葉余碧霞、余再榮、余碧珠:各1/12;
余恩兆、余素玲:各1/54;余佳翰、余佳晏:各1/108;
余得明、黃余琴珍、余順意、余冠嶢:各1/18;
康宗燕、康天位、康宗池、康玉汶:各1/7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4月25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