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工勝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東字第013號
主旨:關於陳工勝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那久。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台東縣長濱鄉大俱來段18地號,面積3,027.8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台東縣長濱鄉大俱來段99地號,面積996.2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台東縣長濱鄉大霸來段103地號,面積1,568.5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4.台東縣長濱鄉大霸來段104地號,面積1,275.54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工勝1/25、林聖惠1/25、林聖賢1/25、林芬玲1/25、
林光華1/15、林彩雲1/15、林彩鳳1/15、張宏政1/75、
張絕倫1/75、張鴻邦1/7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2月20止)
。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