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吳長吉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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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116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32

 

主旨:關於吳長吉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吳石定。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內門區東埔段574地號,面積1,360.9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2.高雄市內門區東埔段575地號,面積2,245.72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3.高雄市內門區東埔段678地號(重測前東勢埔段618-2

           地號),面積50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吳長吉: 1/8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1116日起至113214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332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