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豪煌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110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37

 

主旨:關於張豪煌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張大港。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新市區番子寮段459地號,面積1,135.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2/6

         2.臺南市新市區番子寮段1252地號,面積4,151.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4/36

         3.臺南市新市區港子墘段553地號,面積1,503.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4/2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張豪煌:1/8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1110日起至1132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237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