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溫革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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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38號
主旨:關於溫革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溫寶明。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281地號,面積500.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284地號,面積310.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1-2地號,面積5,441.00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5地號,面積407.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5.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6-1地號,面積383.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6.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7地號,面積228.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7.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7-2地號,面積608.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8.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7-3地號,面積705.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9.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7-5地號,面積87.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10.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9地號,面積349.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11.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9-1地號,面積9,631.00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2.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19-5地號,面積635.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13.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320地號,面積2,051.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洪玉、洪儷月、溫革各4/119。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1月6日起至113年2月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