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莊啓榮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嘉字第124號
主旨:關於莊啓榮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郭進。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新港鄉三間厝段878地號,面積2,51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莊啓榮2/99、莊啓顯2/99、周莊雪紅2/99、林莊雪香2/99、李金花1/176、林進忠1/176、林進益1/176、林月雲1/176、林貴蘭1/44、林貴英1/44、林貴月1/44、陳麗永1/44、陳毓雲1/44、郭瓊瑾4/33、郭怡和5/176、郭淑敏5/176、郭慧珠5/176、郭芳文5/88、鄭郭素美5/88、郭怡平1/44、鄭汾陽1/44、陳郭麗蓉1/44、郭七政1/44、郭鵬毅1/44、郭淑芳1/44、郭淑嫄1/44、郭朝斌2/33、林貴美1/44、郭婌惠5/176、吳郭麗嬌1/4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