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謝泰山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14號
主旨:關於謝泰山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李方。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新段1389地號,面積1,360.9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2/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謝文泰、謝泰山各3/64;李麗華3/32;
李清木、李清和、李清吉、李金美、李庭萱、
李淑梅、曾蘇春香各1/28;
蘇清土、蘇寶珠、蔣蘇寶鳳、蘇寶蓮、陳蘇寶美、
蘇寶妲各1/168;
蘇洪春、蘇士源、蘇靖雅各1/112;
蘇歐錦秀、蘇鈺珉、蘇平鴻、蘇玉珍、蘇秀麗各1/140;
蘇金獅、蘇金象、蔡蘇金各1/28;
唐蔡爾、唐永興、唐永川、唐健銘、蔡唐金蓮、
陳建清各1/80;王聰智、王聰法、王玫郁各1/48;
吳郭媽夜、施唐森1/16;陳秋河、陳心榕各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113年1月29日
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