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振聰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宜價字第1125011號
附件:
主旨:關於李振聰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1、宜蘭縣冬山鄉丸山段804地號,537.24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新添,持分1/1。
(二)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李振聰(1/7)、李振清(1/7)、郭惠珠(1/21)、郭惠美(1/21)、郭進聰(1/21)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0月13日至113年1月11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