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文昌君等6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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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27號
主旨:關於林文昌君等6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萬生。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3103地號,面積620.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3/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文昌1/192、林孟菁1/576、林孟蘋1/576、
林孟伶1/576、林文凱1/192、林文前1/192、
王梅花1/1344、王炎秋1/1344、王鳳英1/1344、
王幸英1/1344、王郡甯1/1344、王林卿1/192、
施林環1/192、林寶1/72、林海瑞1/72、
林佳容1/72、林明池1/120、林海東1/120、
郭正甲1/360、林偉隆1/144、林秀琴1/144、
林秋紅1/144、林秋色1/144、林秋青1/144、
林秋子1/144、林文棋1/120、林展在1/120、
林麗華1/120、林美玲1/120、林美月1/120、
翁金菊1/1296、盧翁香1/1296、王振雄1/3888、
王威儀1/3888、翁麗珠1/1296、翁美慧1/1296、
翁陳秀枝1/864、翁文瑞1/864、翁嘉隆1/864、
林翁玉鳳1/864、翁金良7/1296、王葉美金7/5184、
梁木全7/2592、梁惠貞7/2592、王宸妘7/5184、
王秀霞7/5184、王美香7/5184、王婍宸7/5184、
王乃誠1/144、王鶯花1/48、黃崑源1/120、
黃振誠1/240、黃資倫1/240、黃淑雯1/120、
黃麗華1/120、林文正1/72、林榮寬1/72、
郭林阿賢1/72、蔡志輝1/32、蔡志宏1/32、
蔡辛美珍1/48、蔡文忠1/48、蔡文進1/48、
李俊賢1/64、李鑑哲1/64、李淑禎1/32、
蔡貴敏1/1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