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曾玟蒨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013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34

 

主旨:關於曾玟蒨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澤晏。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安平區石門段269地號,面積327.29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2.臺南市安平區石門段433地號,面積50.7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安平區石門段434地號,面積57.41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4.臺南市安平區石門段435地號,面積48.9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玟蒨1/3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1013日起至113111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234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