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萬鳳枝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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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112年度台金花價字第1126023號

附件:

 

主旨:關於萬鳳枝君等1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169地號,2395.05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2、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213地號,2284.63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3、花蓮縣知復鄉東富段222地號,1477.16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4、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223地號,2366.01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5、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467地號,3412.07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6、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468地號,1655.95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7、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475地號,134.54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8、花蓮縣光復鄉東富段479地號,978.42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9、花蓮縣光復鄉阿托莫段1712地號,3756.36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加定,持分1/1。

(二)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萬鳳枝(1/54)、萬惠華(1/54)、 萬桃菊(1/54)、萬蕙瑩(1/54)、曾詩婷(1/54)、曾世賢(1/54)、曾玉輝(1/54)、 曾慧如(1/54)、曾國慶(1/18)、林德財(1/45)、林德盛(1/45)、李林桂花(1/45)、 林富美(1/45)。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

三、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1126023價金公告(萬鳳枝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