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何瑩輝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22號
附件:
主旨:關於何瑩輝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東勢區興隆段1083地號,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臺中市東勢區興隆段1084地號,面積46.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臺中市東勢區興隆段1085地號,面積9.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何阿賠。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何瑩輝(1/25)、何紹鴻(1/25)、何淯清(1/25)、何玉葉(1/25)、何玉枝(1/25)、何劉綉月 (1/25)、何國旭(1/25)、何國卿(1/25)、何慧宜(1/25)、何靜如(1/25)、詹惠美(1/100)、黃俊男(1/100)、黃俊傑(1/100)、黃素萍(1/100)、黃𣕚雄 (1/25)、黃秋雄 (1/25)、黃國雄(1/25)、劉年晉(1/75)、劉名修(1/75)、劉秀玲(1/75)、劉政宏(1/40)、劉子杰(1/40)、劉癸銘(1/20)、劉碧霞(1/20)、鄭何阿對(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9月28日至112年12月2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