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國宗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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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投字第513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國宗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南投縣草屯鎮新光段484地號,面積1,4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洪頭。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彩蓮(1/100)、林信(1/100)、韓林束(1/100)、林國宗(1/500)、林國良(1/500)、林梅香(1/500)、林秀鳳(1/500)、林秀美(1/500)、簡文賢(1/200)、簡永昌(1/200)。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9月18日至112年12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