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許清蓮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918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24

 

主旨:關於蔡許清蓮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興。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1048地號,面積315.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1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許清蓮1/21、蔡政哲1/21、蔡宜靜1/21、曾張富梅1/7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918日起至1121217

               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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