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富源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97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嘉字第112

 

主旨:關於林富源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獺。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段7地號,面積227.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段14地號,面積97.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段31地號,面積83.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富源1/30、林協謐1/10、林麗築1/10、陳東慶1/120、邱淑琴1/120、陳文龍1/60、陳裕城1/60、陳裕豊1/60、陳素華1/6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97日起至1121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112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