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宇彬瑞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投字第512號

附件:

 

主旨:關於宇彬瑞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南投縣埔里鎮紅瓦厝段97地號,面積76.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南投縣埔里鎮紅瓦厝段107地號,面積94.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南投縣埔里鎮双吉段32地號,面積806.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宇加再。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宇彬瑞(1/32)、宇金波 (1/32)、宇明珠(1/32)、宇麗圓 (1/32)。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9月4日至112年12月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宇彬瑞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