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妤仟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41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妤仟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清水區西寧段54地號,面積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臺中市清水區西寧段54-1地號,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陳培。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妤仟(1/32)、陳泉翰(1/32)、李玉珠(1/80)、陳世賢(1/60)、陳怡玲(1/60)、陳世明(1/60)、李陳梅英(1/16)、陳淑蓉(1/60)、陳奎翰(11/480)、陳建岳(11/480)、黃維煌(1/4)、陳美麗(1/24)、陳美惠(1/24)、陳美瓊(1/24)、陳美滿(1/24)、陳靜宜(1/24)、陳國正(1/24)。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9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