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楚堂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51號
主旨:關於陳楚堂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江漢。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東山區大客段大庄小段494地號,面積874.00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楚堂2/34、陳啓男2/34、陳啓冬2/34、林陳麗嬌
2/34、陳妙琇2/34、陳黃銀員2/170、陳首偉2/170、
陳俊偉2/170、陳勇偉2/170、陳紹敏2/170。
(四)備註:本案土地業經地政機關於108年10月26日地籍圖重測為東山區大客南段166地號,面積為802.30平方公尺,特予說明。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8月31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