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蔡益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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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中字第104號

 

附件:

主旨:關於蔡益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大安區安田段704地號,面積115.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465。

(二) 臺中市大安區安田段705地號,面積79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28/3195。

(三) 臺中市大安區安田段846地號,面積150.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9/1737。

(四) 臺中市大安區安田段852地號,面積28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9/1737。

(五) 臺中市大安區安田段940地號,面積66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蔡火生。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蔡益(1/6)、黃蔡麗雲(1/6)、蔡朝堂(1/6)、蔡朝全(1/6)、陳嘉琳(1/18)、蔡妤甄(1/18)、蔡澤鴻(1/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6月29日至115年9月2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蔡益等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