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清堂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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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雲字第621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清堂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雲林縣莿桐鄉湖內段718地號,面積1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80/100000。

(二)雲林縣莿桐鄉湖內段724地號,面積36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80/100000。

(三)雲林縣莿桐鄉湖內段726地號,面積12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80/100000。

(四)雲林縣莿桐鄉湖內段730地號,面積961.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8/10000。

二、被繼承人:陳才權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清堂 (1/7)、陳福財(1/7)。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4月15日至115年7月1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陳清堂等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