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白顓榮等6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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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35號

附件:

主旨:關於白顓榮等6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大安區安地段1051地號,面積9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

二、被繼承人:白王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白顓榮(1/110)、白文鐵(1/110)、李白玉霜(1/110)、黃白月娥(1/110)、白順良(1/110)、白坤德(1/110)、白丁城(1/110)、王白素英(1/110)、白德壽(2/275)、白德祥(2/275)、白德信(2/275)、張維伶(1/275)、張育禎(1/275)、白金美(2/275)、白文榮(1/440)、白吳貴美(1/1760)、白春允(1/1760)、白世偉(1/1760)、白詩婷(1/1760)、白文鵬(1/440)、白惟淳(1/440)、鄭春雪(1/3520)、白秀宴(1/440)、白秀枝(1/440)、許王春娥(1/1100)、許德裕(1/1100)、許德仁(1/1100)、許麗華(1/1100)、許桂鳳(1/1100)、許文正(1/220)、陳素琴(1/440)、陳明居(1/1320)、陳輝男(1/1320)、陳沛均(1/1320)、陳碧英(1/1320)、許美員(1/220)、李張大妹(1/1650)李順賢(1/1650)、李順發(1/1650)、李淑惠(1/1650)、李淑卿(1/1650)、李秀華(1/1650)、李登雄(1/275)、李春益(1/275)、李春湖(1/275)、陳李槇(1/275)、邵李菜頭(1/275)、李玉雲(1/275)、李燕芬(1/275)、李燕春(1/275)、白金裕(1/210)、白忠易(1/210)、白文教(1/70)、白文欵(1/70)、白志柔(1/90)、白志龍(1/90)、白志葵(1/90)、白玉英(1/90)、白淑慧(1/90)、白桂花(2/45)、白欽淵(1/135)、白欽明(1/135)、莊白雪嬌(1/135)、白世華(13/1200)、白陳清雲(1/150)、白惠美(13/1200)、白惠君(13/1200)。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4月13日至115年7月1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白顓榮等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