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林張美琴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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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雲字第617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張美琴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雲林縣斗六市重光東段190地號,面積12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林慶文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張美琴(1/15)、林癸里(1/15)、林癸秀(1/15)、林昱男(1/15)、林癸吟(1/15)、林源裕(1/15)、劉林美惠(1/15)、林淑貞(1/15)、林素勤(1/15)、林銘宏(1/15)、詹己人(1/15)、詹綉瓊(1/15)、詹永華(1/15)、詹永茂(1/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4月8日至115年7月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