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闕峯子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重新核定應繼分,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114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41014號
附件:
主旨:關於闕峯子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重新核定應繼分,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四小段560地號,289.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闕山鋀,持分89/378。
(二)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陳萬祥(1/32)、周世崇(1/128)、周世尉(1/128)、施人仙(1/384)、施佳天(1/384)、施權鴻(1/384)、林成吉(1/40)、林顯碧(1/40)、林顯寬(1/40)、林金波(1/40)、蘇金波(1/288)、蘇俊欽(11/1440)、蘇俊陽(11/1440)、蘇美惠(11/1440)、蘇富美(11/1440)、蘇筱鈞(11/1440)、闕峯子(1/9)。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5年6月25日止)。
三、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五、本公司前於114年11月11日114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41014號公告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