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公告關於張天送等4人申請被繼承人張寶所遺臺中市后里區墩南段463、465地號及同區枋寮段178地號等3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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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45號
附件:
主旨:重行公告關於張天送等4人申請被繼承人張寶所遺臺中市后里區墩南段463、465地號及同區枋寮段178地號等3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后里區墩南段463地號,面積966.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二) 臺中市后里區墩南段465地號,面積164.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三)臺中市后里區枋寮段178地號,面積82.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張寶。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天送 (1/20)、張天賓 (1/20)、張秋月(1/20)、張綉珠 (1/20)。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3月25日至115年6月2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