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廖玉蘭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嘉字第102號
主旨:關於廖玉蘭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周娥。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段415地號,面積7,936.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廖玉蘭1/20、張綺棻1/20、張盈茹1/20、張峻偉1/20、
周育興1/5、張富錦1/5、張富敏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3月13日起至115年6月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