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春福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112

發文字號:114年度台金隆價字第1142007

 

附件:

主旨:關於李春福等2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基隆市中山區德安段386地號,1174.37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2、基隆市中山區德安段387地號,93.91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3、基隆市中山區德安段388地號,22.18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4、基隆市中山區德安段389地號,50.42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5、基隆市安樂區新城段918-1地號11.74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6、基隆市安樂區新城段949-1地號39.7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5/18

   7、基隆市安樂區新城段958-1地號74.59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5/18

    8基隆市安樂區新城段1153地號,83.81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9、基隆市安樂區新城段1155地號,37.36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李財,持分1/2

    ()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李春福(4/15)、李春生(4/15)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1112日起至115210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徵詢異議公告D114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