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莊錦秋君等2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南字第208號
主旨:關於莊錦秋君等2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楊萬長。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佳里區新安段417地號,面積2,660.2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莊錦秋、楊家瑋、楊家郁:各1/84。
許楊麗娥、吳楊麗滿、楊麗香、楊麗盡:1/28。
楊茂賢、莊楊勉、吳楊秋鳳:1/12。
楊乃洲、楊乃恭、楊世和、楊雪華:1/24。
楊淑慧、楊亮月:1/18;葉蓁蓁:1/56。
楊學成、楊淑寶、楊淑芳、楊秀珠、楊淑美:1/3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年5月29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