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謝秀梅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521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屏字第402

 

主旨:關於謝秀梅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

      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謝話。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萬巒鄉民生段433地號,面積3,319.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 屏東縣萬巒鄉民生段1240地號,面積579.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

3.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07地號,面積155.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4.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08地號,面積3,506.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5.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11地號,面積17.4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6. 屏東縣萬巒鄉見月段814地號,面積8,990.7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7. 屏東縣萬巒鄉新厝段一小段195-2地號,面積1,362.00

  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謝秀梅1/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 (114521日起至1148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402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