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范煥源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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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竹字第211號

附件:

 

主旨:關於范煥源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149地號,面積4,2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二)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150地號,面積2,6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6。

(三)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157地號,面積4,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四)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157-1地號,面積9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五)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161-4地號,面積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六)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292-4地號,面積12,5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七)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239地號,面積1,6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24。

(八) 新竹縣關西鎮老社寮段239-8地號,面積3,5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0。

二、被繼承人:范運興。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范煥源(14/480)、柯范文珍(14/480) 。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4月16日至114年7月1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范煥源等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