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田宗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114年度台金桃價字第1143002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田宗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公告事項:
一、 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桃園市龜山區下湖段639-1地號,7.99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卓條順,持分1/2。
2、桃園市龜山區下湖段639-2地號,507.49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卓條順,持分1/2。
3、桃園市龜山區下湖段628地號,1235.94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卓條順,持分1/1。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張政忠(1/40)、張田宗(1/40)、張建榮(1/40)、張致瑋(1/80)、張書毅(1/80)、張孟華(1/40)、吳淑玲(1/24)、吳彥頡(1/24)、吳淑宜(1/24)。
(三) 本公司前以114年1月9日113年度台金桃價字第1133013號公告繼承人張田宗、張建榮、張致瑋、張書毅、張孟華、吳淑玲、吳彥頡、吳淑宜等8人桃園市龜山區下湖段639-2地號之應繼分,公告至114年4月9日止,公告期間不重新起算。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