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方崑龍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南字第203號
主旨:關於方崑龍君等1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方江波。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安定區海安段88地號,面積912.04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清龍:1/20。鄭于麗雲:1/24。黃進陽:1/36。
方國慶、方彩娥、方小蓉:各1/48。
楊鎧銘、楊雅珽:1/96。
陳瑞麟、陳素貞、陳麗華:1/180。
施坤輝、施銘雄、施淑玲:1/720。
方崑龍:5/50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年4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