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炳煌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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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45號

附件:

 

主旨:關於施炳煌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段645地號,面積578.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施和尚。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施炳煌(1/54)、許施寶珠(1/54)、施進成(1/72)、施寶玉(1/72)、施美均(1/72)、施金樹(1/54)、施侑澄(1/54)、施性全(1/54)、施永山(1/18)、吳名維(1/216)、吳郁萱(1/216)、吳守龍(1/72)、吳克龍(1/72)、施蔣幸娥(1/96)、施建豐(1/96)、施陳金定(1/120)、施玫華(1/120)、施沛綺(1/120)、施如容(1/120)、黃種仁(1/96)、黃種信(1/96)、廖冠發(1/12)、廖倫瑛(1/12)、廖憶華(1/12)。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3月20日至114年6月1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施炳煌等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