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錦妙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34號
主旨:關於林錦妙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獺。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段7地號,面積227.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1/2847。
2.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段14地號,面積97.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段31地號,面積83.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林得利1/10、林昇榮1/10、資林麗碧1/10、林秝湘1/10、
林建森1/30、林歡芳1/30、林錦妙3/80、林育如3/80、
林信宏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